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8號原告 羅乙鑫 法定代理人 羅銘政 法定代理人 吳桂香 原告與被告 張政和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壹仟伍佰陸拾柒元以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