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七九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恒耀綜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恒耀綜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恒耀綜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前聲請展期至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惟仍無法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再准予展期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且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亦有規定。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0八號卷宗與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0九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卿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