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0九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壹袋(淨重零點捌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業經偵結並依法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