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九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燕力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六五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廿一日審判長法官許金樹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廿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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