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七八號
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送達相對人甲○○
現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貳仟零捌拾肆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一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戴博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蔡秀珍~F0~T40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柒萬壹仟捌佰捌拾肆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貳佰元│├──────────┼────────────────┤│合計│柒萬貳仟零捌拾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