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北秩聲字第2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陳宏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山分局於民國102年2月5日所為之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0000
000000號處分書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
人陳宏於民國102年2月4日下午8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
○○○路0段0號11樓之內賭博財物,由員警依據民眾檢舉而
至查獲地點實施臨檢查獲,因認異議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4條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元,並沒入
賭資3,000元。
二、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為:該處分書於102年2月5日已裁罰,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9條規定,應於五日內送達之,為何伊
遲於102年3月8日始收到。另員警未持搜索票、未按門鈴、
未獲得同意,亦未表明身分而尾隨他人強行闖入該住宅,嚴
重侵害伊之居住權。且連同屋主共4名好友在住宅內打麻將
,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中警方得無令狀搜索之情節,警方執
法不當有侵權之嫌。
三、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者,處9,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定有明文
。又本法第84條所稱職業賭博場所,係指具有營利性之賭博
場所而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已有明
文。本件警察於 詹鳳珠 之住處查獲詹鳳珠提供其住處與異議
人陳宏與 戴依婕 、 李佩潔 二人共四人賭博財物,並由詹鳳珠
抽頭取利等情,業據詹鳳珠、戴依婕、李佩潔於警詢時供明
在卷,並扣得賭具麻將一付、賭資11,000元,及抽頭金400
元,有經詹鳳珠簽名確認之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足憑,事證
明確。警察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依法處異議人9,000元
並沒入其所有之賭資3,000元,認事用法核與違誤。異議人
以警察強行入內搜索不符緊急搜索及附帶搜索之要件,嚴重
影響人民之居住權,本案應予撤銷云云。惟查警察係利用寵
物店將詹鳳珠之狗送回,詹鳳珠開門時,警察現身表明據報
有人在內賭博財物,而要入內搜索,經詹鳳珠同意而進行搜
證程序,除據詹鳳珠於警詢時陳明外,並有詹鳳珠簽名自願
受搜索之同意書在卷可稽。按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
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
之意旨記載於筆錄,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規定甚明。本件
警察依上開程序搜索扣押,無何不符法定程序之情形,從而
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五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