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秩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北秩聲字第2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陳宏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山分局於民國102年2月5日所為之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0000
000000號處分書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
人陳宏於民國102年2月4日下午8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
○○○路0段0號11樓之內賭博財物,由員警依據民眾檢舉而
至查獲地點實施臨檢查獲,因認異議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4條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元,並沒入
賭資3,000元。
二、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為:該處分書於102年2月5日已裁罰,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9條規定,應於五日內送達之,為何伊
遲於102年3月8日始收到。另員警未持搜索票、未按門鈴、
未獲得同意,亦未表明身分而尾隨他人強行闖入該住宅,嚴
重侵害伊之居住權。且連同屋主共4名好友在住宅內打麻將
,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中警方得無令狀搜索之情節,警方執
法不當有侵權之嫌。
三、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者,處9,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定有明文
。又本法第84條所稱職業賭博場所,係指具有營利性之賭博
場所而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已有明
文。本件警察於 詹鳳珠 之住處查獲詹鳳珠提供其住處與異議
人陳宏與 戴依婕李佩潔 二人共四人賭博財物,並由詹鳳珠
抽頭取利等情,業據詹鳳珠、戴依婕、李佩潔於警詢時供明
在卷,並扣得賭具麻將一付、賭資11,000元,及抽頭金400
元,有經詹鳳珠簽名確認之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足憑,事證
明確。警察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依法處異議人9,000元
並沒入其所有之賭資3,000元,認事用法核與違誤。異議人
以警察強行入內搜索不符緊急搜索及附帶搜索之要件,嚴重
影響人民之居住權,本案應予撤銷云云。惟查警察係利用寵
物店將詹鳳珠之狗送回,詹鳳珠開門時,警察現身表明據報
有人在內賭博財物,而要入內搜索,經詹鳳珠同意而進行搜
證程序,除據詹鳳珠於警詢時陳明外,並有詹鳳珠簽名自願
受搜索之同意書在卷可稽。按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
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
之意旨記載於筆錄,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規定甚明。本件
警察依上開程序搜索扣押,無何不符法定程序之情形,從而
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五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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