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INTANPERMATASARI
訴訟代理人  陳芬芬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頂尖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秀香
訴訟代理人  簡弘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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