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340號
再審原告   王伯群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鄭余枝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聲請
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
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3年度雄事聲字第36號民事確
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前揭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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