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8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鄒德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
款規定,於民事聲明上訴狀內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表明其上訴理由,復未依同法第77
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開
事項,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新臺幣(下同)33萬450元,
補繳上訴裁判費5,460元,如未依期補正及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