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83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388號
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政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啟明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6,89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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