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388號
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政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啟明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6,89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