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85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97年度簡字第809號,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營偵字第22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及第36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魏玉英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