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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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9號債務人甲○○
4弄20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就債務人甲○○所有坐落臺南市○○區○住段一小段311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不得為拍賣之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債權人正對其所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動產聲請實施強制執行程序(本院97年度執字第2780號)。茲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債務人之聲請,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民國97年5月9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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