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罪,前經具保人依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0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經聲請人依其戶籍地合法傳喚結果,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復拘提無著之事實,此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警員報告書各2份存卷可憑。嗣聲請人通知具保人乙○○(原名 黃雅惠 )於96年2月27日14時前,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惟屆期具保人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此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月29日雄檢 博岷 95執字第13327號字第014744號函、第014745號函各
1份、送達證書2張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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