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3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錫芬┌──────────────────────────────────────────────────┐│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5年度催字第16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0││1│1000││├─┼───────────────┼──────────────┼────┼───┼────┼───┤│2│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3│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6││├─┼───────────────┼──────────────┼────┼───┼────┼───┤│4│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0││1│1000││├─┼───────────────┼──────────────┼────┼───┼────┼───┤│5│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6│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57││├─┼───────────────┼──────────────┼────┼───┼────┼───┤│7│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8│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