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23號聲請人巧裕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日期轉換■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令令┌───────────────────────────────────────────────────┐│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94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維鼎股份有限公司徐│台灣土地銀行汐止分│81,916元│WYAA0000000│94年11月30日│││烱芳│行││││├─┼─────────┼─────────┼─────────┼─────────┼─────────┤│3│力壯實業有限公司戴│合作金庫銀行汐止分│277,007元│MJ0000000│94年11月17日│││春生│行││││├─┼─────────┼─────────┼─────────┼─────────┼─────────┤│4│泛祥有限公司 王嘉興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汐│54,422元│HSA0000000│94年10月31日││││止分行││││├─┼─────────┼─────────┼─────────┼─────────┼─────────┤│5│汐青春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樟樹灣│382,500元│IC0000000│94年12月5日│││ 陳添輝 │分行││││├─┼─────────┼─────────┼─────────┼─────────┼─────────┤│6│詮立股份有限公司連│華南商業銀行汐止分│5,513元│pc0000000│94年11月5日│││榮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