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甲○○被告乙○○法定代理人己○○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