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號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丙○○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九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四千七百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