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9號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 侯志達 即益彰實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 侯志建 即益彰實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侯志達即益彰實業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侯志建即益彰實業社」,顯為「侯志達即益彰實業社」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