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七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八十九年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齊潔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學華~F0~T40┌──────────────────────────────────────────────────────┐│支票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八十八年六月五日│ 陸萬 元│0三六三二0│││││作社│││││├─┼─────────┼─────────┼───────────┼────────┼────────┼──┤│2│甲○○│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柒萬伍仟玖佰元│0三六三二五│││││作社│││││├─┼─────────┼─────────┼───────────┼────────┼────────┼──┤│3│甲○○│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陸萬柒仟元│0三六三二一│││││作社│││││├─┼─────────┼─────────┼───────────┼────────┼────────┼──┤│4│甲○○│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八十八年七月五日│柒萬壹仟叁佰元│0三六三二七│││││作社│││││├─┼─────────┼─────────┼───────────┼────────┼────────┼──┤│5│甲○○│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陸萬元│0三六三一九│││││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