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七О三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參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羅心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張福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