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重上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146號上訴人 林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秀琴 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0年9月2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者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0年11月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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