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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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247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仁銘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24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指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郭仁銘(下稱上訴人)被訴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二罪)之案件,經原審法院依上開法條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之案件,復經本院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即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上訴,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之規定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陳葳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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