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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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三仁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金蓉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建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謝承安謝宗興 選任辯護人 莊慶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3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楊文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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