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7號聲請人 廖英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8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欣宜┌──────────────────────────────────────────────────────┐│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張進興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88年3月30日│60,000元│NO-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關西││││││││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