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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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8號聲請人富茂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彬 代理人 李靜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鉅崴企業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竹北│100年11月5日│1,168,426元│AJ0000000││││司│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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