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林淑惠 當事人與再審被告 李秀琴 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8,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起訴狀正本乙份到院,逾期不繳或補正訴狀正本,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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