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31號原告 莊福基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賴哲正 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萬元【即追加聲明第2項之95萬元加計聲明第3項之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345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