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33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宜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63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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