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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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5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珮瑜 (即 林主福 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4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