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680號
原告 高煌昌 即鈞安實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肆仟參佰玖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