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陳明欽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三三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陳明欽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三三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