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催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一號
聲請人合勝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本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二、持有該本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本票。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本票,本院將宣告該票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趙淑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B書記官盧懿娟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F0~T32┌────────────────────────────────────────────────────────┐│本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一號│├─┬─────────┬────────┬────────┬───────────┬───────────┬──┤│編│發票人│本票號碼│金額│發票日│到期日│備考││號│││(新台幣)││││├─┼─────────┼────────┼────────┼───────────┼───────────┼──┤│1│ 詹念崗 │無│柒拾萬元│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未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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