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四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今本院認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准予提出新臺幣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郭顏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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