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建生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顏美玉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告蕭建生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