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判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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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判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判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乙○○即告訴人被告甲○○
丁○○丙○○右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九十四年度上聲議字第一五七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詳如附件聲請交付審判狀。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乙○○以被告丁○○、丙○○涉犯偽造文書罪,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偵續一字第三五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以被告甲○○、丁○○、丙○○為對象聲請再議,其中被告丁○○、丙○○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以九十四年度上聲議字第一五七號駁回再議;被告甲○○部分則以再議不合法予以簽結。
四、本院查:有關聲請人乙○○就被告丁○○、丙○○聲請交付審判部分,並未依照法律規定委任律師而提出,程序上於法不合;另就被告甲○○部分則非其原先提出偽造文書告訴之被告,業據本院職權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續一字第三五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上聲議字第一五七號卷宗,核閱屬實,依法亦不得就其聲請交付審判。是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何世全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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