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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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1號
債權人聖洋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國隆 即講美廚具企業行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通知其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114年6月3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