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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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1號

債權人聖洋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國隆 即講美廚具企業行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通知其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114年6月3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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