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抗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80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張簡彥佑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35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張簡彥佑(下稱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核屬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因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10月。

二、抗告意旨則以:抗告人所犯各罪,多屬施用毒品,僅係危害自身健康,且犯罪時間密接,犯後態度尚佳,原裁定就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刑6年10月,較諸其他法院如台中地院99年度易字第2067號、新竹地院98年度訴字第2109號、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5號、107年度抗字第1460號等判決,均大幅減低刑期而言,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實屬過重,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三、駁回抗告之理由:

 ㈠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前段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所為刑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規定之外部界限及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即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413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各罪,已審酌其中附表編號1至7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9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編號8、10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編號11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均屬毒品相關犯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111年2月至7月間,間隔未逾半年尚屬接近,惟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施用毒品之犯罪手段及情節不同,各次犯行違反法秩序之輕率態度、對社會整體危害程度,並參考受刑人請求從輕定刑之意見等情狀,經整體綜合考量,依責罰相當等原則,按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5年3月」以上,附表編號3至4、6至7、8至11原執行刑加計編號1、2、5各宣告刑之總和即「7年4月」(計算式:6月+4月+5年9月+4月+2月+3月=7年4月)以下,酌定應執行刑6年10月,未逾上開規定之外部界限及定執行刑之內部界限,並無裁量濫用亦未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性原則。

 ㈢況且如附表所示各罪非僅施用毒品,尚包括販毒等重罪,且各刑中最長期已達「5年3月」,加入其餘10罪後,合併定其應執行刑6年10月,亦即10罪僅略增1年7月刑期,已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大幅減低刑期,符合恤刑之立法目的,核屬妥適,而未過重,應予維持。至於抗告意旨引用其他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判,因個案之罪名、罪數、宣告刑等,與本案未盡相同,自難比附援引。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核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即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二級毒品

4月

111.02.24

14時55分

採尿回溯

72小時內

某時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

2674號

111.11.24

111.12.28

2

施用第二級毒品

2月

111.05.18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

2698號

111.12.05

112.01.04

3

施用第二級毒品

3月

111.03.31

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

847號

112.05.30

112.07.05

4

施用第二級毒品

4月

111.05.05

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

847號

112.05.30

112.07.05

5

施用第二級毒品

3月

111.04.25

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

3064號

112.08.31

112.10.04

6

施用第二級毒品

3月

111.07.14

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

754號

112.07.20

112.08.23

7

施用第二級毒品

3月

111.07.31

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

754號

112.07.20

112.08.23

8

販賣第二級毒品

5年3月

111.03.28

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

754號

112.07.20

113.05.29(撤回上訴)

9

販賣第三、四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3年9月

111.03.29

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

754號

112.07.20

113.05.29(撤回上訴)

10

販賣第二級毒品

5年3月

111.03.30

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

754號

112.07.20

113.05.29(撤回上訴)

11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

3年

111.07.12

111.07.14

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

754號

112.07.20

113.05.29(撤回上訴)

備註:

⑴編號3、4曾經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847號定執行刑6月確定。

⑵編號6、7曾經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754號定執行刑4月確定。

⑶編號8至11曾經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754號定應執行刑5年9月

 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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