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80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張簡彥佑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35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張簡彥佑(下稱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核屬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因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10月。
二、抗告意旨則以:抗告人所犯各罪,多屬施用毒品,僅係危害自身健康,且犯罪時間密接,犯後態度尚佳,原裁定就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刑6年10月,較諸其他法院如台中地院99年度易字第2067號、新竹地院98年度訴字第2109號、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5號、107年度抗字第1460號等判決,均大幅減低刑期而言,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實屬過重,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三、駁回抗告之理由:
㈠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前段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所為刑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規定之外部界限及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即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413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各罪,已審酌其中附表編號1至7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9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編號8、10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編號11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均屬毒品相關犯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111年2月至7月間,間隔未逾半年尚屬接近,惟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施用毒品之犯罪手段及情節不同,各次犯行違反法秩序之輕率態度、對社會整體危害程度,並參考受刑人請求從輕定刑之意見等情狀,經整體綜合考量,依責罰相當等原則,按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5年3月」以上,附表編號3至4、6至7、8至11原執行刑加計編號1、2、5各宣告刑之總和即「7年4月」(計算式:6月+4月+5年9月+4月+2月+3月=7年4月)以下,酌定應執行刑6年10月,未逾上開規定之外部界限及定執行刑之內部界限,並無裁量濫用亦未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性原則。
㈢況且如附表所示各罪非僅施用毒品,尚包括販毒等重罪,且各刑中最長期已達「5年3月」,加入其餘10罪後,合併定其應執行刑6年10月,亦即10罪僅略增1年7月刑期,已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大幅減低刑期,符合恤刑之立法目的,核屬妥適,而未過重,應予維持。至於抗告意旨引用其他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判,因個案之罪名、罪數、宣告刑等,與本案未盡相同,自難比附援引。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核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即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二級毒品
4月
111.02.24
14時55分
採尿回溯
72小時內
某時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
2674號
111.11.24
111.12.28
2
施用第二級毒品
2月
111.05.18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
2698號
111.12.05
112.01.04
3
施用第二級毒品
3月
111.03.31
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
847號
112.05.30
112.07.05
4
施用第二級毒品
4月
111.05.05
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
847號
112.05.30
112.07.05
5
施用第二級毒品
3月
111.04.25
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
3064號
112.08.31
112.10.04
6
施用第二級毒品
3月
111.07.14
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
754號
112.07.20
112.08.23
7
施用第二級毒品
3月
111.07.31
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
754號
112.07.20
112.08.23
8
販賣第二級毒品
5年3月
111.03.28
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
754號
112.07.20
113.05.29(撤回上訴)
9
販賣第三、四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3年9月
111.03.29
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
754號
112.07.20
113.05.29(撤回上訴)
10
販賣第二級毒品
5年3月
111.03.30
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
754號
112.07.20
113.05.29(撤回上訴)
11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
3年
111.07.12
至
111.07.14
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
754號
112.07.20
113.05.29(撤回上訴)
備註:
⑴編號3、4曾經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847號定執行刑6月確定。
⑵編號6、7曾經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754號定執行刑4月確定。
⑶編號8至11曾經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754號定應執行刑5年9月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