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38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2382號

原告 楊鳳如

被告 溫旅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897、1457號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089號),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嗣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12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於紙飛機通訊軟體暱稱「SOS」所屬之詐騙集團,共同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擔任詐騙集團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9日電聯原告自稱金融代辦公司,佯稱金管會將至公司查帳及其所需借貸金額較高,要求原告寄出金融卡以供查核及匯款以作帳紀錄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08年12月20日15時37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依詐騙集團指示臨櫃匯款100,100元至指定浦鹽郵局帳戶(戶名: 朱惠君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內,被告遂於同日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持系爭帳戶提款卡、密碼,前往ATM提領前開款項。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㈠如變更後之聲明所載。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具狀陳稱: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無意見,但不同意原告之金錢請求等語,資為答辯。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5490號追加起訴書在卷可稽,且被告上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審訴字第897、1457號刑事判決認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與其他各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並經本院調閱刑事判決、電子卷證查明屬實,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且於本院出庭意願詢問表中表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等情,有卷附本院出庭意願詢問表可參,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前揭共同詐欺取財之行為,乃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法益,故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100元,洵屬有據。

五、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前揭請求,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催告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1月12日(見審附民卷第1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六、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100元,及自109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又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法無需繳納裁判費,綜觀卷內資料,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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