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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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192號債權人 蔡宗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以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原因及事實欄中敘明「…兩造約定自106年10月13日
起至相對人全部借款清償完畢之日止,相對人每月均應固定給付聲請人五萬元之利息」,請提出上述債權人與債務人之相關約定文件。(因臺端聲請狀後附之借據並無上敘之約定)㈡請提出債務人林以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施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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