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18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徐德厚 即 徐火廣 之繼承人債務人 徐德惠 即徐火廣之繼承人債務人 徐寶嬿 即徐火廣之繼承人債務人 柯明宏 即 徐寶桂 之繼承人債務人 柯明志 即徐寶桂之繼承人債務人 柯明慧 即徐寶桂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徐德厚、徐德惠、徐寶嬿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火廣繼承 徐寶琪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柯明宏、柯明志、柯明慧於繼承被繼承人徐寶桂繼承徐火廣繼承徐寶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由繼承徐寶琪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