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4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村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村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村波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案件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爰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1至3部分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4年5月14日│105年7月初某日│105年11月19日、│││││105年1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228號│第5588號│字第132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914號│106年度易字第3344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20││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11日│107年03月26日│107年10月16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易字│107年度上易字第697號│107年度上易字││判決││第1396號││第1020號││├────┼──────────┼──────────┼──────────┤││判決│106年11月29日│107年05月31日│107年10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114號(編號1、2│第10685號(編號1、│第17449號(已執畢)│││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月,已執畢)│7月,已執畢)││└────────┴──────────┴──────────┴──────────┘┌────────┬──────────┬──────────┬──────────┐│編號│4│││├────────┼──────────┼──────────┼──────────┤│罪名│詐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6年10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72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30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307號││││判決├────┼──────────┼──────────┼──────────┤││判決│108年10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8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