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7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當事人與被告瑞陞復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用,亦未陳明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㈠訴之聲明。㈡請求之事實及理由。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原告應按其補正訴之聲明所示訴訟標的之價額繳納裁判費,即按其異議之數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