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4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聲請人因上列被告竊盜案件(96年度偵字第23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鐵剪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6年10月20日上午10時許,持自己所有客觀上具有殺傷力足供兇器使用之鐵剪1支,在位於臺東縣成功鎮都歷垃圾場外部,竊取該垃圾場職員蔡世雄管領之白鐵柱3支、旗桿12支等情,業經該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368號為緩起訴處分,而該案查扣之鐵剪1支係屬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依刑事訴訟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上開時地竊盜為警查扣案之鐵剪1支,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白承認,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馬培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