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82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證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8月17日犯偽證罪(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41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5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至檢察官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云云,惟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其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合易科罰金之要件,檢察官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