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9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彥霖 即支博式汽機車工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
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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