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訴訟代理人 劉長棣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貳佰伍拾陸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且業於同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得佐,故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是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