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219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等案件,由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及有期徒刑1年8月,於92年10月2日送監合併執行3年10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9月5日以法矯字第0950032857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8月1日,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6年6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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