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204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確定後,於民國94年4月13日送監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年10月。其刑滿日期為96年1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6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95年12月21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9月1日以法矯字第0950032743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