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8號原告 葉誠軒
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月2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6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4日內陳報其係向何家保險公司投保強制責任險,及已領取之強制責任險保險金數額,並檢附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