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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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險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3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俊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北縣政府間給付履約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22,7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寶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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